外国公司在日本经营所需的法律程序。

如果外国公司希望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业务,那么根据公司法会有哪些规定呢?

顺便提一下,如果是外国公司在日本设立子公司,这里的讨论就不适用了,因为该子公司是根据日本《公司法》设立的日本公司。

外国公司与日本公司的区别大致有以下两点

-注册所附文件和代表人签字证明书必须由外国公司母国的主管当局或驻日领事或其他主管官员认证。

-根据《外汇和外贸法》,可能需要进行事前申报。

外国公司的注册义务

外国公司是指根据外国法律法规成立的法人实体或其他外国机构,其类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公司法》第 2 条第 2 号)。
 如果外国公司打算继续在日本开展业务,则必须在日本指定一名代表人(《公司法》第 817 条第 1 项)并注册该外国公司。 在注册为外国公司之前,外国公司不得继续在日本进行交易(《公司法》第 818 条第 1 )。 在日本的一名或多名代表人必须在日本有住所(《公司法》第 817 条第 1项)。
 有意在日本继续经营的外国公司必须在指定了其在日本的代表后的三周内申请外国公司注册(《公司法》第 933 条第 1 项)。

违反注册义务的处罚规定

如果违反规定,外国公司驻日本代表或经理可被处以 100 万日元以下的非刑事罚款(《公司法》第 976 条第 1项)。 此外,还可能被处以相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和许可税金额的罚款(《公司法》第 979 条第 2 项和第 1项)。

登记事项(《公司法》第 933 条)

在日本成立最相似类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名公司、合伙公司或有限合伙公司)时应登记的事项(商号、经营目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所在地、资本金等)。

外国公司设立的适用法律

驻日本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公示方法、网页地址等。

其他

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商事登记法》第 129 条)

申请书(外国公司营业所设立登记申请书)

 在申请书上,申请人或代理人必须签名和盖章。如果需要盖章,必须使用事先在登记处提供的印章。  如果在日本的代表是外国人,用签名代替签名盖章即可,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附上本国当局出具的证明(即所谓的签名证明书),以确认签名是申请人的签名。

足够确认总公司存在的文件。

用于证明在日本的代表者资格的文件

外国公司章程和其他足以确定外国公司性质的文件。

其他文件

这些文件必须由外国公司母国的主管当局或驻日领事或其他授权官员认证。

登记许可税

90,000 日元

根据《外汇和外贸法》进行事先申报

根据外国公司的国籍、日本分公司的经营目的和经营的产品,可能需要进行事先申报。

税务

需要向税务局或税务署申报公司已成为普通外国公司、申报设立工资发放事务所等,必要时还需要进行蓝色纳税申报、源泉所得税的缴纳期特例等。

劳务

雇用员工时,还需要向劳动基准监督署、公共职业安定所和社会保险事务所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