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一个免税商业实体通过获得发票注册号成为一个应税商业实体。在这种情况下,有一项特殊例外措施可减轻其税务和行政负担。这项例外措施,允许相关企业在过渡到发票系统后的三年内只缴纳其销售税额的 20%。
适用期从包括 2023 年 10 月 1 日在内的纳税期到包括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内的纳税期。
例如,如果财政年度截止日期为 12 月的免税企业于 2023 年 10 月 1 日注册使用发票系统,那么该特殊措施将适用于四次申报,从 2023 年的申报(仅适用于 10 月至 12 月)到 2026 年的报税(1 月至 12 月)。
对于财政年度在 3 月结束的免税企业,从 2024 年 3 月结束的财政年度(仅适用于 10 月至 3 月)到 2027 年 3 月结束的财政年度的四次申报都可适用例外措施。
如果免税企业注册为发票开具企业,从注册之日起成为应税企业,则为适用对象。
(此处省略应税企业已提交应税经营者选择申报书的情况)。
因此,如果在基准期间内的应税销售额超过1千万日元,或者是资本金超过1千万日元的新成立法人等情况下,即使已经是应税事业者,与发票开具企业的注册无关,也不符合本特例的适用条件。(即使将纳税期间缩短为1个月或3个月,也不符合本特例的适用条件)。
如果在以下②的纳税期(2024 年)的应税销售额超过 1000 万日元,则 2026 年纳税期不能适用 20% 的特别例外规定。
销售税额 – 销售额税额 x 80% = 应纳税额
获得特殊例外的程序。
只需在报税表的空白处注明您希望享受特殊例外即可。无需事先申报。
简易征税制的申报特例
原则上,在提交简易征税制度申请时,简易征税制度从提交申请期间的下一个纳税期开始适用,而不是从提交申请的纳税期开始适用。
但是,如果在适用本特例(20%特例)的纳税期之后的下一个纳税期内提交了简易征税申请,则可从提交申请的纳税期开始适用简易征税制。
举例说明: 如果一家以 12 月 31 日为财政年度截止日期的企业在其 2026 年度报税表中适用了 20% 的特殊例外规定,并在下一个纳税期内(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交了简易征税制度申请,则简易征税制度可适用于 2027 年度报税表。
即使免税企业已经提交了简易征税制度申请书,也可以选择 20%的特例。无需撤回简易征税选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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